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12號
上訴人即附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吳國軒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被上訴人即 大陸水工股份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之貴
訴訟代理人 盧維權
陳建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追償契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上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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