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許筱莉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莊佳蓉律師
蘇泓達律師
被上訴人 方鳳如
鄭淑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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