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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信恆工程有限公司即敏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少敏
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律師
被上訴人 亞德利塑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子良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王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雁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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