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8,建上,3,2020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信恆工程有限公司即敏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少敏
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律師
被上訴人 亞德利塑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子良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王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雁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