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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11號
再審聲請人 緯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邱武良、李碧惠間請求返
還押租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104年度上易字
第134號、108年1月29日108年度聲再字第8號所為確定裁定,提出再聲明異議,依法視同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表示不服者,依法視為聲請再審;
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又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其聲請再審即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再審聲請人於民國108年2月1日提出之書狀所載,係對於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34號、108年度聲再字第8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其書狀名稱載為民事「再聲明異議」狀,依前揭說明,應視為再審之聲請。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上揭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前開書狀係由代理人○○○具狀,亦未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108年2月27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述裁判費及委任狀,該裁定已於108年3月8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
再審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未補正委任狀,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1紙在卷足稽。
揆諸上揭說明,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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