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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19號
再審聲請人 緯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押租金強制執行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4年度抗字第196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其提出之書狀載為「聲明異議狀」,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
查:㈠聲請人於民國108年3月7日提出之聲明異議狀,係由代理人李念慈具狀,未據提出委任狀。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述委任狀及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林富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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