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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易字第13號
原 告 林致仰
被 告 吳致寬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所為判決,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所為判決主文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負擔部分為: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判決在案,並於判決主文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負擔部分經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漏未就追加之訴訴訟費用部分為宣告,應屬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
爰依法補充判決諭知「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綜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雁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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