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7號
上 訴 人 社團法人嘉義縣姊妹連線婦女權利協進會
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
複 代理 人 歐陽圓圓 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謝義隆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 律師
蕭道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補助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6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林富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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