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江家明
訴訟代理人 陳明律師
陳偉仁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 人 葉昱慧律師
被上訴 人 湯得村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林富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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