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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68號
抗告人 洪文裕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羅淑美間終止契約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68號裁定(見本院卷㈠第337至338頁),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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