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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貞秀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
陳敬于律師
羅閎逸律師
吳佩書律師
施汎泉律師
被上訴人 劉益成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冠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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