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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林金蘭
余炳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上 訴 人 陳億茹
被 上訴 人 王政宗
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育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珮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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