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294號
上 訴 人 全美戲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漢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被上訴人 林東慶
訴訟代理人 徐肇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回復原狀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0年9月28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洪挺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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