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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297號
上 訴 人 林陳美玉
訴訟代理人 伍安泰律師
黃厚誠律師
上 訴 人 林光慕
郭川田(即郭陳進治之承當訴訟人)
郭金山(即郭陳進治之承當訴訟人)
郭怡秀(即郭陳進治之承當訴訟人)
郭瓊月(即郭陳進治之承當訴訟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視同上訴人 陳澤虎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智仁(兼李水佰、陳合家之承當訴訟人)
陳冠良(兼李水佰之承當訴訟人)
郭清淋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廷慶律師
視同上訴人 張鄭冬秋
張桂月
張珠蘭
薛麗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
複 代理人 汪令璿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敬于律師
鄭振鴻
視同上訴人 陳麗華(即陳梁春月之承受訴訟人)
陳武祥(即陳阿興承受訴訟人兼陳武宗之承當訴訟 人)
陳得寶
謝寶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莊傑杉
視同上訴人 陳威銘(兼陳諺炫即更名陳致謙)之承當訴訟人)
陳明進
陳明福
陳根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涂坤明
視同上訴人 李春惠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虹均律師
鄧湘全律師
視同上訴人 汪順德(即汪水生之承受訴訟人)
郭清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誌軒
視同上訴人 廖桂嬋
陳中山
陳綉鳳(陳玉清之繼承人)
陳彥蓁(陳玉清之繼承人)
陳金榜(陳玉清之繼承人、陳金强之承當訴訟人)
陳鎮洋(即陳正德之承受訴訟人)
鄭惠陽(即鄭吳滿玉及鄭慶華之承受訴訟人)
承當訴訟人 徐昕沂(即陳世紘之承當訴訟人)
被 上訴人 陳良宇
訴訟代理人 陳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C3、D5、E3、F5、H3、H4、H5中關於取得人陳金榜以次等34人權利範圍欄位所示應有部分分母「1464220」之記載,應更正為「146422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陳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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