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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90號
上 訴 人 侯政安
訴訟代理人 張積祥
陳煜昇律師
被上訴 人 黃如涓
訴訟代理人 劉識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9年9月15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富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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