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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91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陳建帆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李盈甄
訴訟代理人 侯銘欽律師
林清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江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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