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9,再易,17,202006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17號
再審被告 吳碧月


上列當事人與再審原告林錫滄間返還借款事件,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對再審被告吳碧月應予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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