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林雪卿
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律師 (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天一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凱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鄭婷婷律師
蔡宜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雁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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