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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楊莊秀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顏士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6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各情,業據其提出該分會之審查決定通知書在卷,堪資釋明,核其所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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