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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121號
再審聲請人 緯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8號、109年7月29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17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聲請再審。
然查再審聲請人於109年7月31日提出之民事「再聲明異議」狀,係由李念慈以代理人名義具狀,惟未據提出委任狀。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述裁判費及委任狀。
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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