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9,重上更一,19,202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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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9號
上 訴 人 胡聖彤
蔡佩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被上訴人 何利政
何松穎

何春錦
何侊倬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被上訴人 蔡修碧(兼蔡林麗綉之承受訴訟人)

蔡修己(兼蔡林麗綉之承受訴訟人)


吳健誼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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