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9號
上 訴 人 胡聖彤
蔡佩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被上訴人 何利政
何松穎
何春錦
何侊倬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被上訴人 蔡修碧(兼蔡林麗綉之承受訴訟人)
蔡修己(兼蔡林麗綉之承受訴訟人)
吳健誼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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