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01號
抗 告 人 馮春吉
上列抗告人與馮文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01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林育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珮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