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10,上易,110,202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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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乙父
乙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豐徽律師
被上訴 人 甲男
法定代理人 甲父
訴訟代理人 呂蘭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4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乙母給付逾新臺幣50,000元,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乙母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1/6,餘由上訴人乙母負擔;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乙父上訴部分,由上訴人乙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甲男與上訴人2人之子乙男(民國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均為兒童,又甲男主張其為被害人,本於侵權行為法則請求乙男之法定代理人(下稱法代)即上訴人2人負賠償責任,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規定,本判決不得揭露其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故本判決以甲男及甲父之代號表示侵權行為之被害人及其法代,乙父、乙母之代號表示侵權行為之加害人,合先敘明。

二、被上訴人主張:甲男與乙男為就讀臺南市A國小(真實校名詳卷,下稱A校)之同班同學。

甲男及乙男於108年11月12日下午1時40分許,在A校操場上體育課時,因撿球發生肢體接觸而致生糾紛(下稱系爭事件)。

乙父未經查證,即分別於108年11月12日下午5時59分、108年11月14日下午6時3分,在其臉書帳號以公開貼文方式發文,詳細描述乙男於體育課遭特殊生故意嚴重毆打之不實情節,且指述甲男家庭教養有問題,並影射甲男故意假裝是特殊生以規避責任、家長推卸教養責任不管、動不動就會失控亂摔東西、戶外活動家長從來不出現,是A校的失控不定時炸彈、會爆打他人頭部之特殊生等不實訊息(下合稱2次臉書貼文行為),已構成侵害甲男名譽權之侵權行為。

乙母亦於108年11月14日晚上7時23分,在甲男及乙男就讀A校班級之家長Line群組(下稱系爭群組)內,公布甲男為特殊生身分,且未經查證,即指稱甲男故意毆打、爆打乙男頭部,並不實捏造甲男之家庭狀況、家長職業、用藥情形,有危險性,不實指控甲男不受控制、會暴力打人、爆打他人頭部,是班上不受控制之人,家庭教育有問題等文字,復於系爭群組訊息中連結乙父之臉書貼文,散布對甲男之不實指控,亦構成侵害甲男名譽權之侵權行為。

以上均致甲男受有精神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乙父就2次臉書貼文行為,各次賠償甲男新臺幣(下同)2萬元,合計共請求4萬元之精神慰撫金。

請求乙母就其在系爭群組貼文行為,賠償甲男6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原審判決並無不當等語。

並聲明:上訴駁回【甲男於原審起訴請求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乙男共同於A校公布欄張貼道歉啟事公告至少1週,並將登載道歉啟事之公告照片拍照沖洗送交1份予甲男;

乙父應於其臉書帳號、乙母應於其臉書帳號公開發文道歉啟事之公告照片;

上訴人及乙男應連帶賠償甲男10萬元。

原審判命乙母應給付甲男6萬元,乙父應給付甲男4萬元,就駁回部分,未據甲男聲明不服,已告確定。

另甲男不再就乙母於108年11月12日放學時間,在校門口之眾人面前大聲咆哮、斥責甲男部分為主張,是以本院對上開部分,均不再論述】。

三、上訴人則辯以:乙父於2次臉書貼文行為前,及乙母於系爭群組貼文前,均不認識甲男。

乙男與甲男間發生系爭事件後,上訴人係依班級導師陳○○(姓名詳卷)之陳述,甲男與甲父復於108年11月14日為道歉,且乙男於系爭事件後陳述其被毆打,並有郭综合醫院診斷結果,而認確有甲男爆打乙男之行為,依上開貼文當時之時空及資料來源可信度,上訴人已盡合理查證,並無知悉或可得知悉「甲男無毆打乙男」,卻故意或過失而散布甲男毆打乙男之不實訊息,乃自始欠缺侵權行為之主觀要件及不法性。

又乙父之2次臉書貼文行為係單純心情抒發之言論,並無提及學校及甲男姓名,難認乙父係專為貶損甲男之名譽為之,自不構成侵權行為。

乙母於系爭群組所為發言,乃針對個人自身對該事件的認知發表感想,目的應在於表達其主觀內心感受,並表示對該事件處理之意見,且並非全然憑空捏造不實之事項,縱然此陳述足使甲男感到不快,然此與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仍屬有間。

甲男之請求並無理由,原審判命乙母給付6萬元及命乙父給付4萬元部分,顯有不當,為此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命乙母給付甲男6萬元,及命乙父給付甲男4萬元部分之裁判均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甲男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四、本件經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及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兩造爭點如下:㈠不爭執事項:⒈甲男與上訴人2人之子乙男為就讀A校之同班同學。

甲男及乙男於108年11月12日下午1時40分許,在A校操場上體育課時發生系爭事件。

A校為實驗性質小學,學生班級人數極少,全校師生僅約350人。

⒉乙男於108年11月12日之郭綜合醫院急診病歷記載:乙男有頭部外傷合併顏面擦挫傷,處置:淺部創傷處理一傷口長5公分以下。

乙男於108年11月13日之郭綜合醫院急診病歷記載:乙男有頭部外傷合併顏面擦傷及外傷性眩暈之傷害。

⒊乙父有於附表1所示時間,以其臉書帳號0000000為如附表1所示內容之發文(即2次臉書貼文行為),其上並未見A校及甲男姓名,上開發文是以公開貼文(即俗稱「開地球」)之選項發布貼文,該貼文因係公開貼文,得被任何上網者搜尋閱覽。

⒋乙母有於附表2所示時間,在系爭群組內,張貼如附表2所示內容之文字。

⒌原審卷第231、233頁「108年11月17日A校對甲男小朋友這兩年多來的輔導處理情形」,係A校教師〇〇〇繕打後,提供甲男無誤。

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就系爭事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少年法庭,經臺南地院少年法庭以108年度兒調字第49號裁定不付審理(下稱兒調事件)。

⒎甲父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對上訴人2人以涉犯妨害自由等罪嫌提出刑事告訴,經臺南地檢以109年度偵字第2101號為不起訴處分,甲父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下稱臺南高分檢)以109年度上聲議字第185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下稱A偵案)。

⒏甲父向臺南地檢對乙母以其有於108年11月14日(告訴狀誤載為108年11月15日)在系爭群組為如附表2所示之留言,涉犯妨害名譽罪嫌,提出刑事告訴,經臺南地檢以109年度偵字第413號為不起訴處分,甲父不服,聲請再議,經臺南高分檢以109年度上聲議字第49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下稱B偵案)。

⒐乙父為○○畢業,擔任資訊公司業務,每月薪資約0萬元,108年股利憑單、薪資所得為000,000元,名下有投資0筆,金額為0,000元。

乙母為○○畢業,108年從事魚苗販賣,108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利息所得為00,000元,現係家庭主婦,名下有房屋、土地各0筆、汽車0部,財產總額共00,000,000元,貸款3筆約0,000萬元。

甲男於系爭事件發生時為小學生、無所得及財產。

⒑A校之學校及家長會於系爭事件發生不久後,對全校家長發出通知單,通知單内容為「有關○班11月12日體育課事件,因謠言不斷,家長會擬於11月30日週六運動會當日中午同學校召開說明會,會中將請學校公布監視器影像,除了還原事實真相,並針對被誤傳的事項及處理過程鄭重說明,敬邀所有關心本案的家長蒞臨與會。

A校家長會暨校長○○○及學校團隊會長○○○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敬邀」,其後A校於108年11月30日在A校視聽教室召開說明會【註:上開有關班級及人物姓名部分予以遮掩】。

㈡爭執事項: ⒈乙父就不爭執事項⒊所為之發文,是否構成侵害甲男之名譽權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⒉乙母就不爭執事項⒋所為之貼文,是否構成侵害甲男之名譽權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⒊承上開⒈至⒉,如認係肯定,則甲男得請求乙父、乙母賠償之金額各為若干?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貶損,不論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

㈡查甲男與乙男為就讀A校之同班同學,於不爭執事項⒈之時、地發生系爭事件。

A校為實驗性質小學,學生班級人數極少,全校師生僅約350人。

又乙父有為2次臉書貼文行為,其臉書帳號、發文之詳細內容整理如附表1所示,其上並未見A校及甲男姓名,上開發文係公開貼文,得被任何上網者搜尋閱覽。

乙母有於附表2所示時間,在系爭群組內,張貼如附表2所示內容之文字。

並有兒調事件、A偵案及B偵案。

再A校之學校及家長會於系爭事件發生不久後,對全校家長發出通知單,內容整理如不爭執事項⒑所示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⒈、⒊、⒋、⒍至⒏、⒑),且有甲男提出系爭群組貼文、臉書貼文、臺南地院108年度兒調字第49號裁定、臺南高分檢109年度上聲議字第497號處分書、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01號不起訴處分書、擴大班親會通知單(見原審卷第35-53、133-141、237-238頁,本院卷第197-203頁)及上訴人提出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01號不起訴處分書、臺南高分檢109年度上聲議字第1858號處分書、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13號不起訴處分書、臺南高分檢109年度上聲議字第497號處分書(見原審卷第303-318頁)可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A偵案及B偵案核閱無誤,堪信為真正。

㈢乙父就不爭執事項⒊所為之發文,有構成侵害甲男之名譽權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⒈依乙父於附表1所示發文之內容,包含:⑴指稱其小孩被抓在地上打,抓去撞地上,還有掐脖子;

⑵指稱打人的小孩把其小孩壓在地上,抓其小孩的頭去撞水泥地面,然後又用拳頭毆打其小孩的頭;

⑶指稱打人的小孩有明顯的過動及情緒控管問題,動不動就失控亂摔東西,未合其意即會情緒崩潰亂丟東西大哭大鬧,且以大鬧要求順其意;

⑷指責打人的小孩的戶外活動,家長從來不出現,家庭教養有問題、家長推卸教養責任不管,打人的小孩是特殊生,但家長卻拒不配合在非級任老師在場或戶外教學課程時,應予陪同或請專人陪讀員;

⑸指稱打人的小孩期中考分數是非常高的,並質疑對方家長所稱他的小孩是遲緩及過動兒之說法等語。

⒉就上開⑴、⑵之內容,乙父雖辯稱係依班級導師陳○○之陳述,甲男與甲父復於108年11月14日為道歉,及乙男於系爭事件後陳述其被毆打,且有郭综合醫院診斷結果,而認確有甲男爆打乙男之行為等語。

惟查:⑴證人陳○○(即班級導師)於B偵案偵查時證稱:事發時護士阿姨打教室的電話跟我說我班上的小孩臉受傷,我到現場後乙男跟我說甲男打他及掐他脖子,後來我在教室的陽台找到甲男,我問甲男有無上開情事,甲男沒有正面回答我,只跟我說乙男也有掐他脖子。

乙母是當天下午4點多接小孩時到場,我當時請雙方家長上來,甲父先到場,所以我先跟他解釋事情經過,剛講完上訴人夫妻及乙男就進到教室,上訴人夫妻一進教室就非常不友善,質問對方為何打他們的兒子,我後來找到空隙跟上訴人夫妻解釋,並把乙男、甲男跟我說的内容轉述給上訴人夫妻聽,我跟雙方家長的說法都是一樣的,當時並沒有給雙方家長看監視器。

因為看監視器影像需要密碼,而管理密碼的總務主任剛好出差,大概是過了約1個禮拜才提供等語(見B偵案413號偵查卷第19頁正背面筆錄)。

依導師陳○○上開證述,其係於系爭事故發生後,始與乙男、甲男洽問過程,乙男固有指述甲男打他及掐他脖子,但甲男並沒有正面回答,且導師有將乙男、甲男所述内容轉述予乙父知悉,則以當時尚無看過監視器之情形,自不能僅聽憑乙男單方面說法或導師轉述乙男之說法,逕予認定甲男有毆打乙男之情事。

⑵經兒調事件調查時,勘驗現場錄影光碟結果顯示:甲男先自操場綠色場地中間往畫面左上方起跑,乙男晚一步自操場綠色場地左下方往畫面上方起跑,乙男先接近操場綠色場地邊緣的跑道上並彎腰蹲下,甲男於14時10分47秒與乙男相撞,2人摔倒在跑道上,乙男躺在跑道上後,甲男於14時10分55秒要爬起來沒有成功,雙膝跪地後在地上滾了半圈後才起身,乙男隨後也坐起,2人各自起身。

過程中因畫面模糊,無法看出甲男有毆打乙男之舉動。

因此監視器翻拍畫面無法證明甲男有毆打乙男之行為等情,有兒調事件勘驗筆錄(見原審卷第239頁)可稽。

⑶甲男及甲父雖於108年11月14日A校協調會時有為道歉之表示,然觀諸乙父於系爭事件發生當日透過臉書貼文公開陳述學校有暴力事件,且表達憤怒之情緒,乙母並於知悉系爭事件發生當日即報警進入A校處理,其2人復向導師指訴甲男有毆打乙男之情。

再觀之上開協調會譯文顯示(見原審卷第125-131頁),上訴人於當日仍一再指稱甲男有將乙男壓在地上撞、槌頭、掐脖子等舉動,導師乃要求甲男道歉,依當時情況,甲父縱使為道歉或要求甲男為道歉之表示,並非即證明甲男有毆打乙男之行為。

而甲男當時年僅8歲,遭現場眾多大人強力指責並經導師及父親要求道歉,其極有可能迫於當時情勢而道歉。

因此,其此時之道歉及承認打人之舉,尚難認係全然出於真意所為。

參以乙男於兒調事件警詢時陳稱:體育老師看到我有受傷就帶我去保健室就醫,後來通知班導師,班導師問甲男,甲男當下說沒有打我等語(見原審卷第87頁),可知甲男於系爭事件發生當日導師詢問時,即已否認有打乙男之行為,自不得以甲男於上開協調會所為道歉,即認甲男有毆打乙男之行為。

⑷乙男經郭綜合醫院診斷,固受有如不爭執事項⒉所示之傷勢,但自監視器翻拍畫面無法看出甲男有毆打乙男之舉動,已如前述,乙男所受之上開傷勢,亦有可能是甲男跌倒時撞到乙男,以致乙男身體撞及地面產生。

又乙男於受傷後隨即前往學校保健室,由護理師為其護理,當時乙男向護理師表示被同學撞到左側眉毛上方,護理師觀察左側眉毛上方外觀有約1×1.5公分擦傷,並詢問有無噁心、想吐、頭暈等情形,乙男表示沒有。

護理師又觀察頭部並無其他明顯紅腫,20分鐘後,再次詢問有無其他不舒服或其他地方受傷的,乙男表示沒有等情,有A校護理師108年11月12日書面記載(見原審卷第243頁)可稽。

因此,乙男陳述其遭甲男毆打頭右側(原稱左側)、捏右耳下方脖子處部分,與上開學校護理師當日之詢問、觀察結果不符。

且乙男於兒調事件調查時原係陳稱甲男毆打其頭左側,經乙母當庭以手摸頭部右方後才改稱係遭甲男毆打右側(見原審卷第219頁),則乙男此部分之陳述是否真實,實屬可疑。

⑸綜上各節,尚無從認定甲男有毆打乙男之行為。

再以甲男當時年方8歲餘,屬身心狀態未臻成熟之兒童,乙父於臉書公開貼文前,本即應作詳盡縝密之查證,以避免有誤而致影響兒童未來之身心發展,然乙父於當時既尚無看過監視器之情形,卻聽憑乙男單方面說法或導師轉述乙男之說法,逕予發文指述甲男有毆打乙男之情事,其2次臉書貼文行為,雖尚無法證明係故意誹謗,但其仍有未作詳盡縝密之查證之過失。

⒊就上開⑶至⑸之內容,涉及公布打人的小孩為特殊生,有過動、情緒控管及暴力等問題,但其家長卻推卸教養責任等情,並對打人的小孩及其家長多所指責,乙父為2次臉書貼文雖未見A校及甲男姓名,但上開發文是以公開貼文之選項發布貼文,得被任何上網者搜尋閱覽,並得轉傳予第三人,使不特定之人得以共見共聞。

以A校學生班級人數極少,且系爭事件發生後在A校已廣為眾人所知,此有上開擴大班親會通知單內容記載有關系爭事件,因謠言不斷,A校乃召開說明會予以說明,即可得見。

則閱讀之人可得知悉評價之對象為甲男,而懷疑甲男有暴力行為或暴力傾向,是乙父所為,自足以貶損甲男在社會上之評價,而不法侵害甲男之名譽。

故乙父抗辯因認甲男對乙男施暴才為前揭行為,並無故意過失侵害甲男之名譽,係單純心情抒發之言論云云,實不足採信。

從而,甲男主張乙父侵害甲男之名譽等語,為可採信。

是甲男依前開規定,請求乙父賠償精神慰撫金,核屬有據。

㈣乙母就不爭執事項⒋所為之貼文,有構成侵害甲男之名譽權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⒈依乙母於附表2所示發文之內容,包含:公布甲男為特殊生,甲男無故毆打、爆打乙男頭部,質疑甲父拖延甲男之治療及用藥,指述甲男有不定時暴力傾向、失控行為、會爆打他人頭部,是個不定時炸彈等語,復於系爭群組訊息中連結乙父之2次臉書貼文。

⒉本件尚無從認定甲男有毆打乙男之行為,已如前述。

再以甲男當時年方8歲餘,屬身心狀態未臻成熟之兒童,乙母在系爭群組內,張貼如附表2所示內容之文字前,本即應作詳盡縝密之查證,以避免有誤而致影響兒童未來之身心發展,然乙母於當時既尚無看過監視器之情形,卻聽憑乙男單方面說法或導師轉述乙男之說法,逕予在系爭群組內發文指述甲男有毆打乙男之情事,其在系爭群組貼文行為,雖尚無法證明係故意誹謗,但其仍有未作詳盡縝密之查證之過失。

⒊且就乙母指述之內容觀之,亦涉及公布甲男為特殊生,並使於系爭群組閱讀之人,懷疑甲男有暴力行為或暴力傾向,是乙母所為,自足以貶損甲男在社會上之評價,而不法侵害甲男之名譽。

故乙母抗辯因認甲男對乙男施暴才為前揭行為,並無故意過失侵害甲男之名譽,係單純心情抒發之言論云云,實不足採信。

從而,甲男主張乙母侵害甲男之名譽等語,為可採信。

是甲男依前開規定,請求乙母賠償精神慰撫金,核屬有據。

㈤甲男得請求乙父、乙母賠償之金額各為若干?⒈按慰藉金係以精神上所受無形之痛苦為準,非如財產損失有價額可資計算,究竟如何始認為相當,應審酌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狀況等關係以定其數額。

⒉本院斟酌甲男於系爭事件發生時為年方8歲餘之國小學生,名下無財產;

並衡以如不爭執事項⒐所示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考量上訴人身為乙男之父母,本應理性處理子女與同儕間紛爭,竟因一時情緒失控,乙父在其臉書帳號公開貼文、乙母則在系爭群組貼文,內容辱及甲男,又系爭群組為班級之家長Line群組,致使班上同學家長均得以閱覽,暨上訴人辱罵之語句、造成甲男名譽受侵害之程度、加害情節等情,與一般社會觀念,認甲男請求乙父之精神慰撫金,應以2次臉書貼文行為,各次賠償2萬元,合計共4萬元為適當;

甲男請求乙母之精神慰撫金,應以5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甲男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乙父給付4萬元,及乙母給付5萬元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審就超過上開應予准許部分為乙母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

上訴人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蘭鈺婷

附表1:
編號 時 間 發 文 內 容 證據頁碼 1 108年11月12日下午5:59 明明就是要放學了,結果是去學校處理暴力事件,真的是火大!! 原審卷第43、 45、47頁 (傷口照片)被抓在地上打,抓去撞地上,還有掐脖子 剛剛去驗傷,除了剛剛照片上的傷口,右邊腦袋有挫傷,是被K的,好在拍了X光頭骨沒事 去完醫院驗完傷帶小孩去吃晚餐回來了…心情稍微平復一點…來講講發生經過…今天下午小孩班上體育課…打人的小孩跟我小孩分不同組別玩丟球遊戲…打人的小孩把它們組的球全部霸佔不給他們自己組的玩…我小孩這組的球玩的時候滾到他們組…我小孩要去撿…就被打人的小孩推倒在地上打…我小孩反擊而且把打人的小孩推開之後…打人的小孩又撲上來把我小孩壓在地上抓他的頭去撞水泥地面然後又用拳頭毆打我小孩的頭…誇張的是…這件事情體育老師完全沒看見…直到我小孩被打完去跟體育老師講才帶他去保健室…保健室通報老師…然後老師也沒有通知家長…一直到我們放學去接小孩看到頭上有傷才知道…=_=後來打人的小孩爸爸來了…從頭到尾只有好聲好氣的生他的小孩說…你看你現在犯錯了你現在要怎麼辦…你不管犯甚麼錯爸爸媽媽都會原諒你但是你看現在別人都不原諒你了…然後這個小孩的媽媽打電話來問狀況…這個爸爸跟他媽媽說…你小孩在學校打人了看你要怎麼辦…我小孩的媽媽說…今天學校跟家長要給個交代…而且要告訴我們之後要怎麼積極的作為…你們的小孩有受教權…我們的小孩也要有安心在學校上課的權利…結果校長說…我們該做能做的都做了…打人小孩的爸爸都不說話…所以只好找警察來瞭解狀況…然後就是備案跟驗傷…之後的就不用再說了… 現在小孩說頭會暈…而且後來發現看不到傷口的左邊腦袋其實腫了一大包…看起來明天要在家休養了… 再說說這個小孩…他有明顯的過動跟情緒控管問題…動不動就失控亂摔東西…上週戶外教學就領教過一次…跟別人要不到東西還有不能亂玩奇美博物館的東西就情緒崩潰亂丟東西大哭大鬧…而且他很明顯從之前經驗學會他只要大鬧大家就會順他的意…誇張的事情是…這個小孩的所有戶外活動他的家長從來不出現…好像把小孩丟給學校然後說…我的小孩有過動…大家就要想辦法解決…真是夠了 2 108年11月14日下午6:06 兒子被爆打後續事項。
被打後第一次(週二)掛急診驗傷後,因為持續頭暈後次日(週三)又重新掛第二次急診,診斷後安排下週腦神經科進一步檢查。
急診時醫師安排拍X光,兒子明顯疼痛反應,這時才知道對方抓我兒子的頭往水泥地砸,還被對方用手爆錘打好幾下,被我兒子踢開之後又撲回來用雙手掐他的脖子,導致左後腦挫傷,這兩天在家休養仍然還是頭暈,這一切只因為我兒子到他身邊撿球。
今天下午四點放學學校約雙方家長到校調解,對方家長表示因為他的小孩是特殊生,對情緒認知不足所以會出現無法控制的狀況。
我們要求對方家長,未來只要是非級任老師在場的課程(每週約有四堂,每堂40分鐘)還有戶外教學行程,對方家長要有人陪同,或是請專人陪讀員,當有情緒不穩定時要帶開以免又再度出問題。
結果對方家長說無法配合,學校也說無法規範。
這樣如果對方不想轉學,只好法院見了。
你不想花時間精神陪你的小孩,那就準備花更多時間精神還有金錢上法院吧!刑事民事會一起來找你!#火大了!#見到傳說中什麼責任都不想負擔的父親 原審卷第55頁 家長一直說他的小孩是遲緩還有過動,但各位知道嗎?這小孩的期中考分數是非常高的,上課根本沒在聽就能考高分,再加上如果他是過動,怎麼可能寫完所有考試考卷而且考高分
附表2:
編號 時 間 內 容 證據頁碼 備 註 1 108年11月14日晚上7:23 不好意思,打擾大家,我有事情要向大家報告。
我是○年○班的○號乙男的家長,我的孩子乙男在前天,就是108年11月12日下午1點40分左右體育課的時間,被同班的甲男無緣無故,掐住脖子壓倒在地,我的孩子推開甲男,甲男還再次跑過來,抓住我孩子的頭往柏油地面用力撞,同時甲男又再用拳頭往(註:原文為「忘記」,應是誤寫)我孩子的右邊頭爆打好幾下,全程都有被學校的攝影機錄下來。
對,甲男是特殊生,這件事情是我們從一年級就知道,但甲男父母知道你的孩子不受控制,居然還讓他二年級才開始用藥,而且是老師拜託您們才開始用藥。
但一年級或二年級,我還不至於聽到甲男動手傷害同學,但他現在○年級了!我不覺得你們父母有積極要解決甲男的問題,因為他變得暴力會打人,你跟我說他有積極治療或用藥我都不相信。
今天下午四點,我和我先生,還有我們班導師,甲男的爸爸一起開會,要解決甲男毆打我小孩頭部的問題。
我們提出,除了消極用藥,你甲男的父親身為他的監護人,是否可以在一個禮拜有四堂課,每堂課40分鐘,就這四堂課,以及之後的每次戶外教學,請甲男爸爸或媽媽其中一個人過來陪伴甲男,預防他的不定時暴力傾向,但甲男爸爸說,他只能戶外教學過來,其他都不行。
甲男爸爸,你是夜間保全人員,白天是可以過來學校陪伴的,不要跟我說你做不到,今天孩子是你們生下來的,你身為監護人,就必須負起教養他的責任,而不是推給學校或老師就以為沒問題了!我們班的老師已經幫你們處理了多少甲男的失控行為,付出了超多時間在輔導這個小孩。
結果你甲男爸爸一句做不到,就想推卸責任,想說打完人說聲對不起就沒事了嗎?欸!你是打頭欸!還爆打好多下,不是每件事做完後,說句對不起就可以解決的。
另外,告訴你,我也是做半夜一點到早上九點,我是做魚苗販賣的,我的孩子一年級到三年級所有的戶外教學,我幾乎沒有缺席,若我的時間太忙,我也會請我先生請假陪同,你問問其他的媽媽就知道,不要用沒時間來推卸教養孩子的責任。
#試問各位媽媽和爸爸,如果今天是你們的小孩被爆打頭部,你們受的了嗎?#請各位看好自己的小孩,因為下一個有可能是你們的小孩,因為我們都在同一個校園今日乙男,明日各位 原審卷第35 -39頁 內容關於班級、座號及姓名以○或代號代替,餘詳卷。
2 108年11月15日晚上7:23 下面是我先生在FB貼文的內容,所以當父母的,都受不了校園暴力,更何況還是個不定時炸彈 原審卷第39頁 3 108年11月15日晚上7:24 臉書連結 原審卷第39頁 4 5 108年11月15日晚上7:24 臉書截圖 原審卷第41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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