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易字第3號
上 訴 人 吳義雄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 理人 廖珮羽律師
被 上 訴人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陳盈壽律師(法扶律師)之下行,應更正增列「複代理人廖珮羽律師」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素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