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10,抗,190,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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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90號
抗 告 人 吳采鴦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家溱等人間就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許

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所為裁定(110年度訴聲字第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與相對人吳家溱、吳晉同、吳宗欣、陳金鶯、黃宇閎及何美慧等間請求分割坐落嘉義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7筆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為使第三人知悉訟爭事實,阻止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避免確定判決效力及於第三人之不測,及行使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原裁定駁回其聲請,尚有違誤,爰請准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抗告法院就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0項定有明文。
查原裁定駁回抗告人聲請就系爭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抗告人聲明不服提起抗告,已經本院以民國(下同)110年12月7日110南分院正民貴110年抗字第190號函文通知相對人等於文到7日內提出意見,有本院民事送達證書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29-49頁),應認已踐行使相對人等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合先敘明。
三、次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
立法目的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却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是明定將其訴訟標的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13號裁定參照)。
又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之所謂「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係著重於權利或訴訟標的取得依法若不需登記,交易第三人亦無從由辦理登記程序得知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非以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需合於「經登記始生不動產物權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之效力」者;
況不動產分割共有物之訴經判決確定後始具既判力,其起訴後終結前仍可能有不動產應有部分之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之交易,縱分割共有物判決後,仍宜經登記,方足藉公開之登記事項始可使第三人自地政機關查詢得知(含訴訟繫屬事實),避免善意第三人因不知有訟爭而受有不測之損害,徒增糾紛。
四、抗告人主張其為系爭土地共有人之一,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及合併分割系爭土地,其依土地法第34條多數決或共有人持有應有部分3分之1規定而對系爭土地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因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購權暨憲法保護百姓之公平原則,故併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以使第三人獲悉涉及私權爭執等語,已據其提出民事起訴狀並附有地籍圖、土地登記謄本等在卷為據(見本院調閱原審調字卷第21-51頁);
又系爭土地之地號、共有人應有部分情形,則如附表所示,另相對人等經本院通知後,迄未具狀提出意見。
另系爭土地分割共有物判決固屬形成判決,在判決後登記前已生效力,然物權變動仍宜經登記方有公示力,併使第三人足藉公開之登記可隨時查詢得知,以符合立法目的,避免第三人因善意信賴登記而受有不測之損害,徒增糾紛,何況為原告之抗告人起訴後經判決確定(暨登記)前,仍有相當之爭訟期間交易情形為善意第三人所不及知;
即本件抗告人以分割共有物進行爭訟期間,可能與其他共有人間互相移轉共有權或行使優先承買權,致在該事件判決確定前,第三人仍有可能因信賴登記,不知有訟爭之事實(未經註記公告),而陷入訟爭中受有不測之損害。
依此,本件抗告人是否確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之規定,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原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尚有疑義。
原裁定未遑詳查,遽以系爭土地分割共有物判決乃形成判決,無待登記即發生效力,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殆欠妥適。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廢棄,並發回原法院更為妥適之處理。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附表:
編 號 地號 面積(㎡) 使用分區 共有人 1 嘉義縣○○市○○段0000 32.69 (空白) 陳金鶯、黃宇閎、吳家溱、吳采鴦、吳晉同、何美慧 2 嘉義縣○○市○○段0000-0 13.92 (空白) 陳金鶯、吳家溱、吳采鴦、吳晉同、吳宗欣 3 嘉義縣○○市○○段0000-0 3.94 (空白) 陳金鶯、吳宗欣、吳家溱、吳采鴦、吳晉同 4 嘉義縣○○市○○段0000-0 454.99 (空白) 陳金鶯、黃宇閎、吳家溱、吳采鴦、吳晉同、何美慧 5 嘉義縣○○市○○段0000-0 207.90 (空白) 陳金鶯、黃宇閎、吳家溱、吳采鴦、吳晉同、何美慧 6 嘉義縣○○市○○段0000-0 415.78 (空白) 陳金鶯、黃宇閎、吳家溱、吳采鴦、吳晉同、何美慧 7 嘉義縣○○市○○段0000-0 415.77 (空白) 陳金鶯、黃宇閎、吳家溱、吳采鴦、吳晉同、何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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