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56號
抗 告 人 廖宜祥
許燕珠
廖宜輝
廖曼君
上 三 人
共同代理人 廖宜祥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本院110年度抗字第5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岑 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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