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抗字第2號
再抗告人 塗坤謀
上列再抗告人因宣告破產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本院
110年度破抗字第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
對於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再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茲限再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聲請訴訟救助,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岑 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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