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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李權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准予交付之日期編號12關於「109年1月2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1月15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附表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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