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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徐儷玲
徐秀珠
徐秀英
鄭旭宏
鄭卉妤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黃淑怡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馮鈺琦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5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59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民國110年8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59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26日之開庭內容,爰聲請該次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於開庭翌日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合於期限規定,並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所欲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本件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內容為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得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黃義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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