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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緯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51號補費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得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之判決,以確定之終局判決為限,中間判決僅為終局判決之準備,而非終局判決之本體,自不得對之提起再審之訴。
又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亦有明文。
是得對之聲請再審之裁定,亦應以確定之終局裁定為限,法院裁定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既非終局裁定,自不得對該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聲請再審。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就本院民國109年12月10日109年度聲再字第151號裁定聲明不服,然該裁定係命再審聲請人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之補正裁定,非屬終局裁定。
揆諸前開說明,再審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黃義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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