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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43號
再審聲請人 李武雄
鄭紫璠即鄭月珍
吳佳琳
前列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翔曄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林應震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聲字第5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裁判費壹仟元。
逾期未補正,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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