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10,聲再,7,202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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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7號
再審聲請人 李念慈
上列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黃淑敏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29號、109年12月30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52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起異議,依法應視為聲請再審。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張季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双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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