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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林群超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被上訴人 黃奕曦(即黃水岸、陳盈灼之承受訴訟人)
黃惠玲(即黃水岸、陳盈灼之承受訴訟人)
黃琡雅(即黃水岸、陳盈灼之承受訴訟人)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劉芝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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