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南花鄉建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雲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律師
被上訴人 范金蓮
訴訟代理人 丁士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洪挺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