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10,重上更一,2,2021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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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南花鄉建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雲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律師
被上訴人 范金蓮

訴訟代理人 丁士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洪挺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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