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03號
上訴人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蘇慧貞
訴訟代理人蔡雪苓律師
温菀婷律師
被 上訴 人群菲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鮑佩瓊
訴訟代理人林世勳律師
複 代理 人蔡長勛律師
謝溦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金龍
法官孫玉文
法官劉秀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蘭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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