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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吳宏明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複代理人 張嘉琪律師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黃進忠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複代理人 吳孟桓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羽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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