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林祐享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許嘉樺律師
上 訴 人 黃頎書即睿益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6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林祐享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該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訴人黃頎書即睿益商行應再給付上訴人林祐享新臺幣47萬5,959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黃頎書即睿益商行之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兩造各自上訴部分,均由上訴人黃頎書即睿益商行負擔。
本判決所命給付,於上訴人林祐享以新臺幣15萬9,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上訴人黃頎書即睿益商行以新臺幣47萬5,959元為上訴人林祐享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林祐享(下稱林祐享)主張:上訴人黃頎書即睿益商行(下稱黃頎書)自民國(下同)106年6月起至108年5月止,委任林祐享施作外機高架噴殺草劑或殺蟲劑、外機高架噴殺草劑+殺蟲劑工作,並約定報酬為每公頃新臺幣(下同)560元。
而林祐享自106-108年度施作之總面積合計共8,181.38公頃,則黃頎書應給付之報酬為458萬1,571元,扣除黃頎書已給付之138萬6,233元後,尚欠319萬5,338元未付,是林祐享自得依民法第547條規定,向黃頎書請求給付上開款項。
又兩造間為委任關係,而非承攬之性質,林祐享請求黃頎書給付委任報酬,並未罹於時效。
原判決命黃頎書給付林祐享271萬9,379元本息部分,並無不合,惟駁回林祐享其餘請求【即47萬5,959元;
計算式:458萬1,571元-138萬6,233元-271萬9,379元=47萬5,959元】,則尚有未洽,爰提起上訴等語;
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林祐享部分均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黃頎書應再給付林祐享47萬5,959元,及自原審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並對黃頎書之上訴部分;
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黃頎書則辯以:兩造合意約定每公頃之報酬為460元,而非560元,是林祐享得請求之報酬為376萬3,435元【計算式:每公頃460元×總施作面積8,181.38公頃=376萬3,435元】,扣除黃頎書已給付之138萬6,233元後,僅餘237萬7,202元未付。
惟兩造間為承攬之法律關係,即有民法第127條第7款之2年短期消滅時效之適用;
再以林祐享爭執之報酬範圍係108年3月上旬,以此計算至110年3月15日即已屆滿;
退步言之,林祐享之最後施工日為108年5月上旬,則其承攬報酬2年請求權時效計算至110年5月15日即已屆滿;
林祐享遲至110年5月17日始請求報酬,已逾2年之時效期間,黃頎書自得拒絕給付。
原判決命黃頎書給付林祐享271萬9,379元本息,尚有未洽,餘駁回林祐享請求部分,則無不合等語;
爰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命黃頎書給付林祐享271萬9,379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之裁判均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林祐享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㈢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並對林祐享之上訴部分;
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本件經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及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兩造爭點如下:㈠不爭執事項:⒈黃頎書於106年6月至108年5月,承攬訴外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糖公司)砂糖事業部北港原料課、岸內原料課、南靖原料課之勞務承攬工作。
⒉兩造於106年9月25日簽立如原審卷一第11、159頁所示之委任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依系爭契約約定,林祐享自106年6月1日起至107年5月31日止,在虎尾糖廠北港原料課、南靖原料課、岸內原料課從事機械噴藥,即外機高架噴殺草劑或殺蟲劑、外機高架噴殺草劑+殺蟲劑工作,再依系爭契約第2條約定記載,林祐享每月薪資適用民法第528條委任關係(惟黃頎書主張兩造間就系爭契約僅名義上定為委任契約,實質上則為承攬契約之性質;
林祐享則主張兩造間就系爭契約為委任契約之性質)。
⒊兩造有如附表所示之Line對話。
⒋林祐享於108年3至5月間,在南靖課南靖農場、新港農場、太保農場施作面積共983.28公頃。
就上開施作項目之噴藥報酬,已由訴外人黃立博(即黃頎書之父)代黃頎書分別於108年4月2日給付8萬8,817元、同年月10日給付27萬0,109元、同年5月22日給付16萬2,000元,共計52萬0,926元予林祐享,並清償完畢。
⒌兩造對台糖公司砂糖事業部善化糖廠(下稱善化糖廠)108年3月4日善糖靖字第1087401438號函檢附之會議紀錄、附件(原審卷一第53-57、209-213頁)、嘉義縣新港鄉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嘉義縣六腳鄉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證明、嘉義縣社會局勞資爭議協調紀錄(原審卷一第13、15、19頁)均不爭執。
⒍黃頎書以承攬工程已經台糖公司驗收完畢為由,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提起返還履約保證金訴訟,經嘉義地院以109年度訴字第458號民事事件判決駁回在案,黃頎書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0年度上易字第69號民事事件受理,嗣黃頎書與台糖公司於110年7月30日和解成立,並作成和解筆錄(下稱另案)。
⒎林祐享於108年6月14日寄送北港北辰郵局存證號碼000000號存證信函予黃頎書,略以:請黃頎書於文到3日內,與林祐享約於台糖公司會議室協商清償積欠薪資事宜等語。
黃頎書於108年6月17日收受該函(原審卷一第65-83、183-201頁、本院卷第225-227頁)。
⒏林祐享自106-108年度就外機高架噴殺草劑或殺蟲劑、外機高架噴殺草劑+殺蟲劑工作數量統計明細部分如下:⑴南靖原料課:①於106至107年度(106年6月1日至107年5月31日)施作面積共3,379.76公頃(原審卷一第51頁)。
②於107至108年度(107年6月至108年2月)施作面積共1,040.86公頃(原審卷一第57頁)。
⑵北港原料課(含番子溝農場、下寮農場、大湖農場):(原審卷二第15、33-71頁)①於106年度施作面積共2,021.15公頃(含環縱溝噴殺草劑施作面積26.25公頃,原審卷二第53、55、61頁)。
②於107年度施作面積共1,067.57公頃(含環縱溝噴殺草劑施作面積35.69公頃,原審卷二第63、67、69、71頁)。
⑶岸內原料課:於106至107年度施作面積共672.04公頃(原審卷一第45-48、173-175頁)。
⑷以上合計面積共8,181.38公頃。
⒐兩造就每公頃得請求之報酬以何計算部分,林祐享主張以每公頃560元計算,則得請求之報酬為458萬1,571元;
黃頎書主張以每公頃460元計算,則總報酬為376萬3,435元;
又兩造均同意上開金額應扣除黃頎書已給付之138萬6,233元;
故本件如以林祐享主張為有理由,則黃頎書應給付319萬5,338元;
如以黃頎書主張為有理由,則黃頎書應給付237萬7,202元(但黃頎書仍抗辯本件林祐享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另兩造均同意如林祐享主張為有理由,則本件之利息起算日為自110年6月12日起算。
㈡爭執事項:⒈兩造間所簽立之系爭契約之性質為何?⒉不爭執事項⒐部分,就林祐享或黃頎書主張之每公頃之報酬,何者為有理由?又黃頎書提出時效抗辯,是否有理由?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兩造間所簽立之系爭契約之性質屬委任契約:⒈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稱委任者,則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28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當得自行決定契約之種類及內容,達成其所欲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倘當事人間契約之性質不明,致影響法規之適用者,法院應闡明並曉諭當事人為法律意見之陳述或主張,並依職權本於法律確信,自為契約之定性以完成法規之適用,不受當事人所陳述法律意見之拘束。
又委任與承攬於契約履行之過程中,固皆以提供勞務給付作為手段,在性質上同屬勞務契約。
然受任人提供勞務旨在本於一定之目的,為委任人處理事務,其契約之標的重在「事務之處理」;
至於承攬人提供勞務乃在為定作人完成一定之工作,其契約之標的重在「一定工作之完成」。
是委任與承攬最大之不同,在於承攬係以工作之完成為要件,亦即須有一定之結果,而委任則祗須處理事務,至完成與否則非所問,亦即不以一定結果為必要。
⒉兩造訂立系爭契約,約定黃頎書委由林祐享從事機械噴藥之業務行為,林祐享應聽從黃頎書之委託,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從事黃頎書營業之一切事務,黃頎書則按月給付林祐享一定金額;
經審視契約內容,黃頎書將機械噴藥之事務交由林祐享處理,林祐享應執行機械噴藥服務,惟並未約定林祐享執行機械噴藥應達到一定之結果,始得受領報酬,堪認系爭契約核屬委任契約,而非承攬契約。
故黃頎書辯稱系爭契約性質上為承攬契約乙節,並無可採。
㈡不爭執事項⒐部分,就每公頃之報酬部分,以林祐享主張之560元計算為有理由: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林祐享主張兩造就每公頃得請求之報酬以560元計算等語,業據提出如附表所示之Line對話為證(卷證頁碼詳見附表)。
經查:⑴依上開Line對話內容,黃頎書於106年4月20日先向林祐享表示:南哥,你有沒有100萬元,先借我2到3個月,因為我標台糖1個標案,還差100萬元,標下來,我一樣給南哥你做,拜託南哥了,時間很急;
經林祐享表示須向銀行貸款才可借款;
黃頎書即稱:我會盡最快時間還南哥,南哥先幫我處理眼前的押標金;
嗣黃頎書於106年4月27日向林祐享詢問貸款事宜後,並表示:「南哥,這次幫我,先讓我過關,我還有其他標案,我給你淨工資560元/頃,可以嗎?」;
林祐享稱只貸得80萬元,黃頎書亦無不同意見,仍於106年5月4日積極表示「確定80萬有嗎?拜託了」,林祐享則回應「明天確定80萬會下來,銀行通知我了」,兩造其後即就領取80萬元、碰面交付及還款事宜為聯絡;
黃頎書亦不爭執兩造有上開Line對話內容(見不爭執事項⒊),堪信為真實。
⑵由上可見,黃頎書確有因台糖公司之標案向林祐享表示欲借貸款項,且就之後標案同意以每公頃560元計算之報酬為允諾,林祐享表示僅貸得80萬元,黃頎書亦無不同意見,而仍續為借貸之全部程序;
黃頎書復自陳其確實有收到該筆80萬元款項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98頁第16-17行),足見兩造應有就後續標案達成以每公頃560元計算報酬之合意。
⑶黃頎書雖辯稱:兩造合意以每公頃560元是以該特定工程得標為前提要件,就該場標案給林祐享每公頃560元,然林祐享僅貸得80萬元,因未足100萬元押標金,該場標案其未得標,自不得以每公頃560元計算報酬等語;
並提出決標公告(見原審卷二第119-125頁)為證。
惟查,上開Line對話內容中,黃頎書係向林祐享為借貸,至於是否標得工程本即非林祐享所得掌握,亦未見有以標得工程為要件之限制,黃頎書此部分所辯,尚無足採;
且黃頎書明確陳稱:「我還有其他標案,我給你淨工資560元/頃」,足見以每公頃560元計算報酬者,乃包括該場標案以外之其他標案,而非僅指該場標案;
又黃頎書就林祐享僅貸得80萬元乙節,並無表示不同意見,而仍續為借貸,且已收取該筆款項,已如前述,是黃頎書上開所辯,並無足採。
⑷觀以黃頎書於106年5月間,確有標得台糖公司之多個標案,其中並包括如不爭執事項⒈之標案,此有林祐享提出決標資料(見原審卷二第243頁)為證,即與黃頎書於相近之時間點在Line對話中陳稱:「我還有其他標案,我給你淨工資560元/頃」乙節,亦屬相符;
甚且黃頎書就南靖原料課106-107年度田間作業各項勞務作業工資明細表之項次51外機高架噴殺草劑或殺蟲劑之每公頃淨工資,亦係填載560元(見原審卷一第179頁);
黃頎書並自陳:淨工資表是我們投標廠商自行填寫的數額無誤等語(見原審卷一第409頁);
再依台糖公司110年10月18日民事陳報狀記載:淨工資係雇主應支付給其勞工之薪酬(工資)扣除相關費用後,勞工所得之實際工資金額(淨工資)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67頁);
顯見林祐享主張兩造間約定以當時之淨工資即每公頃560元作為林祐享之報酬乙節,應屬可採。
⑸黃頎書復辯稱:如每公頃之報酬約定為560元,則林祐享應早已發現有差價未給付,卻長期未反應,此與常情有違等語。
然查,林祐享於107、108年間即向黃頎書及台糖公司反應黃頎書有工資未清之情事,且有以存證信函通知黃頎書儘速給付欠款、聲請調解及請台糖公司處理等節,有林祐享提出嘉義縣新港鄉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嘉義縣六腳鄉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證明、嘉義縣社會局勞資爭議協調紀錄、善化糖廠107年8月15日善糖靖字第1077404328號函、善化糖廠108年3月4日善糖靖字第1087401438號函及會議紀錄、108年6月14日北港北辰郵局存證號碼000000號存證信函等(見原審卷一第13、15、19、49、53、55、65-83頁)為證;
以上證物復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⒌、⒎),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另案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
由上可見,林祐享確實早已反應黃頎書有長期短少報酬並要求處理,而非全無反應之情;
故黃頎書此部分所辯,亦無足採。
⑹黃頎書另辯稱:108年3月之後,林祐享係領取每公頃530元之報酬,可見林祐享主張報酬為每公頃560元實有疑義等語,固據提出收據(見原審卷一第361、363、365頁)為證;
林祐享對黃立博有代為給付上開金額乙節,亦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⒋),堪信為真實。
惟查,本件林祐享請求報酬之起迄期間為自106年6月1日起至108年2月底止,而不含108年3至5月間之報酬(見本院卷一第37-39頁民事上訴理由狀之記載);
依上開收據僅得認108年3至5月間林祐享係領取每公頃530元之報酬,但無法證明除上開3個月以外,兩造有變更原約定報酬之情形;
參以該些收據之簽收日期均係在108年4月之後,林祐享主張此係因黃頎書無力給付108年3至5月之報酬,黃立博代為洽談,但僅願給付每公頃530元,林祐享認為有比沒有好,才會同意等語,與常情尚屬無違;
故尚難以上開收據,即推翻本院前述之認定;
又黃頎書就其所辯兩造約定以每公頃460元計算報酬乙節,自陳沒有證據提出,僅為口頭約定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4頁),復為林祐享所否認,是黃頎書之抗辯,尚難憑採。
⑺至黃頎書辯以:本件如扣除管理費、稅賦、預計利潤10%等,僅超過514元即會虧損等語,業經林祐享否認,黃頎書復未舉證以實其說,黃頎書此部分之抗辯,亦不足採。
況按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行決定契約之種類及內容,以形成其所欲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如未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法院自應尊重,則該契約內容不僅係當事人間之行為規範,在訴訟中亦為法院之裁判規範。
查本件兩造間既約定以每公頃560元作為林祐享之報酬,即應受其拘束,且林祐享並無免除黃頎書履行此約定之義務,黃頎書自仍應負履行此約定之義務。
⒉又本件既認兩造就每公頃得請求之報酬,以林祐享主張之560元計算為有理由;
且林祐享自106-108年度施作之總面積合計共8,181.38公頃,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⒏;
本院卷二第53頁),則林祐享得請求之報酬為458萬1,571元,扣除黃頎書已給付之138萬6,233元,黃頎書尚應給付319萬5,338元(見不爭執事項⒐;
計算式詳見本院卷一第436-437頁);
另兩造均同意如林祐享主張為有理由,則本件之利息起算日為自110年6月12日起算(不爭執事項⒐)。
依上,林祐享得請求黃頎書給付之報酬共計319萬5,338元本息,扣除原審判決判命給付271萬9,379元本息,林祐享請求黃頎書再給付47萬5,959元本息【計算式:319萬5,338元-271萬9,379元=47萬5,959元】,為有理由。
㈢黃頎書抗辯上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為無理由:本件兩造間所簽立之系爭契約之性質屬委任契約,而非承攬契約,已如前述,即無民法第127條第7款2年短期時效之適用,故黃頎書抗辯林祐享之請求權,已罹於2年時效而消滅等語,自無可取。
五、綜上所述,林祐享依民法第547條規定,請求黃頎書再給付林祐享47萬5,959元,及自110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審就前揭應准許部分為林祐享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
林祐享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並依據兩造聲請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
又原審判准林祐享請求給付271萬9,379元本息部分,於法並無違誤;
黃頎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林祐享上訴為有理由,黃頎書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463條、第390條第1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黃頎書即睿益商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
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人林祐享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雪招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
對 話 卷證頁碼 日 期 時間 黃頎書 林祐享 原審卷一第443頁 000年00月00日 下午2:36 照片 南哥,這樣可以嗎? 下午2:37 可以,謝謝 下午2:38 那大概什麼時候可以還我? 我會盡快還南哥 106年4月20日 上午7:32 南哥,你有沒有100萬,先借我2到3個月,因為我標台糖一個標案,還差100萬,標下來,我一樣給南哥你做,拜託南哥了,時間很急 原審卷一第 443、445頁 上午8:00 我現在沒有那麼多,真的沒辦法 上午8:01 南哥,拜託啦,這個標案我一定要標下來,不然我老婆可能要找工作了,這樣我會亂掉。
拜託南哥幫幫我 語音通話結束00:44 下午2:49 這樣我要去跟銀行貸款才有辦法借你 下午2:50 好,南哥拜託你,前面幾個月我會按時匯到你貸款銀行 那之前借給你的錢,有沒有確定什麼時間還我? 下午2:52 我會盡最快時間還南哥,南哥先幫我處理眼前的押標金 我下週去申請貸款,好了告訴你 下午2:53 感謝南哥 語音通話取消 000年0月00日 下午2:54 南哥,貸款下來了嗎? 原審卷一第 443、445頁 下午2:55 語音通話結束00:26 下午2:56 南哥,這次幫我,先讓我過關,我還有其他標案,我給你淨工資560元/頃,可以嗎? 下午2:57 錄音00:18 下午2:59 南哥,貸款100萬下來了嗎? 只有貸下來80萬,5號下來 下午3:06 語音通話結束01:00 下午3:55 南哥,拜託啦我們男人辛苦就好,我不想讓我老婆跟小孩吃苦,拜託拜託幫幫忙 下午5:30 語音通話結束00:24 訊號不好 明天再說,我先趕工 106年5月4日 上午7:32 南哥,明天5號了,確定80萬有嗎?拜託了 原審卷一第445頁 上午8:00 明天確定80萬會下來,銀行通知我了 上午8:01 南哥,明天我跟你約在嘉義上水那邊,我朋友的車行,我先安排一下,晚點打給你 語音通話結束00:43 106年5月5日 上午8:50 未接來電 原審卷一第445頁 上午9:31 未接來電 上午10:14 未接來電 上午10:59 南哥,你在哪裡? 下午2:31 我正在領現金 下午3:31 等一下跟你碰面 下午4:28 80萬領好了,那個帳務管理費由你出,還有每個月5號就要還貸款,大約15000-16000 下午4:38 南哥,好的,真的謝謝,等一下我車行朋友這碰面,放心,我會準時處理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