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11,上,140,202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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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林平妹
訴訟代理人 柯佾婷律師
被 上訴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被 上訴 人 胡博翔
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律師
黃郁婷律師
林育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7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女兒張紹純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去世,留下遺產由上訴人繼承,上訴人赴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崇德分行準備領取女兒存款,遠東銀行業務即被上訴人胡博翔(下以姓名稱之)及其他行員遊說上訴人投資,胡博翔說明投資保單內容,僅提到32萬美元,每月有利息新臺幣(下同)3.5萬元至4萬元,未提及為高投資風險之保單。

上訴人於105年6月23日在遠東銀行簽署以自己為要保人暨被保險人,透過胡博翔向中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泰人壽,於105年9月6日變更名稱為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達人壽)投保「中泰人壽活利贏家外幣變額萬能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0號之保險(下稱系爭保險)時,不知是投資型保單,胡博翔並交付保險公司會核對保單資料,上訴人只要答知道了即可,上訴人於中泰人壽核對時,照胡博翔所說答知道了,等保險公司寄來保單,上訴人才知是投保中泰人壽,上訴人並核對姓名、受益人、金額無誤。

嗣安達人壽第3次寄帳戶對帳單時,上訴人逼問胡博翔,胡博翔才承認把錢放在高風險投資保單,且向公司申請部分資金學投資。

系爭保險一開始帳面上確有獲利,但之後一直虧損,從本金32萬美元減少至保單價值22萬2,785.81美元。

上訴人每次看到帳單都聯絡胡博翔,胡博翔以最後可以拿到保單上的錢搪塞。

後胡博翔突然辭職,其他行員説虧到沒時就歸零,上訴人才知嚴重性,向安達人壽查閲相關資料,發現胡博翔偽造上訴人簽名,在轉換投資標的申請書上,轉移投資標的如附表所示。

上訴人已於110年10月12日將胡博翔偽造簽名所購買基金全部售出,由附表所示盈虧可知,胡博翔偽造簽名所購買及售出之基金,共虧損10萬4,806.24美元,轉換手續費3萬4,494.46美元,合計13萬9,300.7美元,及支出標的維護費1萬1,058.6美元,上訴人受配息5萬8,122.01美元,兩者相減仍損失9萬2,237.29美元,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8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9萬2,237.29美元(上訴人上訴後減縮為8萬1,178.69美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上訴人則以:㈠胡博翔部分:胡博翔雖曾於105年7月4日、105年9月30日、105年10月24日、105年11月2日、105年11月18日、105年11月24日、105年12月9日、106年1月4日、106年1月12日、106年1月17日、106年2月9日、106年2月23日、106年3月13日、106年3月31日、106年4月26日、106年5月9日、106年6月6日、106年6月13日、106年10月26日,在系爭保險之投資標的異動申請書簽署上訴人姓名,惟係因當時居住高雄市之上訴人,頻繁向胡博翔表示欲變更系爭保險投資標的,並為免頻仍往來中泰人壽之臺南營業所,遂委由胡博翔依其指定之投資標的或徵詢胡博翔推薦之投資標的後,簽署投資標的異動申請書。

中泰人壽於每次標的變更後,均會寄發該次投資標的變更之簡訊予上訴人,每季亦寄發歷次投資標的轉換明細之對帳單予上訴人,上訴人並曾向中泰人壽申請補寄對帳單,上訴人對胡博翔代為簽署系爭保險投資標的異動申請書、投資標的變更應知悉甚詳。

且系爭保險投資標的現值乃依金融貨幣市場之波動狀況而定,系爭保險既尚未屆期或解約贖回,縱現時系爭保險帳戶餘額與上訴人繳交之保費有差異,亦不得遽謂上訴人權利受侵害或受有損害。

系爭保險已清楚載明投資於高風險債券、配息來源為本金,胡博翔、遠東銀行亦已明確告知轉換保險契約內容,難認胡博翔代上訴人簽署系爭保險投資標的異動申請書之行為,與系爭保險帳戶價值減少、上訴人是否因此受有損害間存有因果關係,系爭保險帳戶價值縱有減損,亦應由上訴人自負盈虧之風險。

另上訴人於105年12月9日(應係105年12月12日之誤)有臨櫃申請相關投資標的轉換訊息,當時已知悉投資標的轉換之事實,應從當日起算時效。

㈡遠東銀行部分:上訴人經由投保過程簽署之要保書及申請書,及投保後收受保險公司寄送之通知函,已知悉其投保之系爭保險為投資型保險。

上訴人既主張胡博翔未經其同意任意轉換系爭保險投資標的致其受有損害,自應舉證證明系爭保險在遭胡博翔任意轉換前及轉換後淨值之差異。

上訴人以各投資標的申購及贖回差價,主張為其因胡博翔轉換投資標的行為所受損害云云,顯屬無理。

又上訴人曾於105年12月臨櫃查詢保單內容,當時已知胡博翔辦理標的移轉之事,於108年8月申請評議,已逾時效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美金8萬1,178.6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翌日(109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遠東銀行答辯聲明: ㈠上訴人之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之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胡博翔答辯聲明: ㈠上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之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㈠上訴人於105年6月23日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投保中泰人壽(105年9月6日更名為安達人壽)之「中泰人壽活利贏家外幣變額萬能壽險(丁型)」,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即系爭保險),投資金額32萬美元,投資標的為00000006聯博-新興市場債券基金AT股美元、00000001安聯收益成長基金-AM穩定月收類股(美元);

契約始期為105年6月23日,契約終期為137年6月22日。

中泰人壽審核評估後,於105年6月27日以上訴人有高血壓及糖尿病病史,原申請內容須加費處理,而寄發新契約投保內容變更申請書,上訴人於105年6月28日回覆同意接受前開申請書提議之保障內容與利益,並依原繳費方式繳付保險費,系爭保險生效。

(補字卷第21-93頁)㈡系爭保險契約第14條約定:「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第16條第1項約定:「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不同投資標的間之轉換,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第19條約定:「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投資組合現況。

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

期末之保險金額、解約金金額。

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本期收益分配或提減(撥回)金額之情形」。

(原審補字卷第55-59頁)㈢標的維護費之收取標準,如原審補字卷第33頁重要事項告知書「5.標的維護費」所載。

㈣附表編號1至14、編號15(105年11月18日售出部分)、編號16至19之投資標的異動申請書上,上訴人之簽名係胡博翔所簽。

附表編號15(106年2月9日售出部分)、編號20至32之投資標的異動申請書上,上訴人之簽名係胡博翔所簽。

附表編號33至36之投資項目係上訴人自行決定出售。

(原審補字卷第97-135頁、原審卷一第273、401-441頁、原審卷三第61頁)㈤依安達人壽110年12月22日安達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示,附表編號1至32投資項目之「批註單暨帳戶價值交易對帳單」,安達人壽係以平信寄送。

(原審卷三第303頁)㈥上訴人與胡博翔間,分別於105年7月15日、105年8月16日、105年9月23日、106年2月14日、108年4月18日之通訊對話內容,如原審卷一第333-359頁、原審卷三第297-301頁所示。

㈦胡博翔原為遠東銀行崇德分行理財專員,於108年3月12日自遠東銀行離職。

(原審卷一第265頁)㈧上訴人曾於108年5月30日向遠東銀行提出申訴,遠東銀行於108年6月27日回覆處理結果,上訴人不服,於108年8月24日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下稱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評議申請,經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以109年1月15日金評議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覆評議結果(案號:108年評字第0000號)為:遠東銀行應給付上訴人美金1萬7,500元;

上訴人其餘請求,尚難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

上訴人拒絕前開評議決定。

(補字卷第137至147頁)㈨依安達人壽臺灣分公司109年11月25日安達服字第0000000號函(原審卷一第319-321頁),上訴人持有之系爭保險帳戶價值為:⒈109年11月25日止,保單帳戶價值為美元20萬0,019.62元。

⒉於105年6月23日投保,7月1日進行首次投資,提供首次投資的保單帳戶價值為美元32萬2,472.36元。

⒊105年9月5日保單帳戶價值為美元19萬8,552.11元。

㈩系爭保險歷次批註單暨帳戶價值交易對帳單25份,及受理、列印日期,如原審卷二第33-84頁、原審卷三第303-305頁所示。

上訴人曾於105年12月12日到安達人壽臺灣分公司臨櫃查詢系爭保險內容。

系爭保險轉移投資之標的、購入及出售情形、盈虧、轉換費用等如附表所示。

五、兩造爭執事項: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8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美金8萬1,178.6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有無理由?

六、得心證之理由: ㈠附表編號1至19部分(其中編號15為105年11月18日售出部分):⒈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8條前段定有明文。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為民法第197條第1項所明定。

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知」,係指明知而言。

至於損害額則無認識之必要,損害額變更於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進行亦無影響。

又金融消費者依其申訴或申請評議內容所得主張之請求權,其時效因依本法申訴或申請評議而中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1條固有明文,惟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為民法第144條第1項所明文,則消滅時效完成後,金融消費者依前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申請評議,亦不生中斷時效或中斷事由終止重行起算時效之問題。

⒉上訴人於105年6月23日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投保中泰人壽之系爭保險,投資金額32萬美元,投資標的為00000000聯博-新興市場債券基金AT股美元、00000000安聯收益成長基金-AM穩定月收類股(美元),契約始期為105年6月23日,契約終期為137年6月22日。

中泰人壽審核評估後,於105年6月27日以上訴人有高血壓及糖尿病病史,原申請內容須加費處理,而寄發新契約投保內容變更申請書,上訴人於105年6月28日回覆同意接受前開申請書提議之保障內容與利益,並依原繳費方式繳付保險費,系爭保險生效,為兩造所不爭執(不爭執事項㈠),並有上訴人所提載有投資標的(並註記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之保險單首頁(原審補字卷第25頁)及105年6月23日「中泰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交易批註條款」申請書(原審補字卷第41頁)在卷可稽。

上訴人主張係於安達人壽第3次寄送帳戶對帳單後,經胡博翔承認,才知系爭保險為投資型保單云云,並無可採。

⒊而依不爭執事項㈡所載,系爭保險契約第14條約定:「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第16條第1項約定:「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不同投資標的間之轉換,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第19條約定:「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投資組合現況。

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

期末之保險金額、解約金金額。

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本期收益分配或提減(撥回)金額之情形」。

由上開約定內容,亦可知系爭保險係投資型保險,並由上訴人選定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上訴人既陳稱其於投保系爭保險時,係就讀屏東商業技術學院(本院卷第139-140頁),則以其學識程度,尚難認有無法理解系爭保險內容之情事,上訴人主張係胡博翔未經上訴人同意改為投資型保單云云,亦無可採。

⒋又兩造既不否認系爭保險未約定以書面以外之方式轉換投資標的(本院卷第188、189頁),則若欲轉換系爭保險投資標的,應由上訴人以書面(即投資標的異動申請書)通知保險公司變更,並由保險公司依約定方式通知前述之保單帳戶價值資訊予上訴人。

而附表編號1至14、編號15(105年11月18日售出部分)、編號16至19之投資標的異動申請書上,上訴人之簽名係胡博翔所簽。

附表編號15(106年2月9日售出部分)、編號20至32之投資標的異動申請書上,上訴人之簽名亦係胡博翔所簽等情,固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不爭執事項㈣),上訴人並主張胡博翔未經其同意,在投資標的異動申請書上簽署上訴人姓名等語。

惟查:⑴附表編號1至19所示投資標的之異動,係發生於105年7月至同年12月9日間,而此部分投資項目之「批註單暨帳戶價值交易對帳單」,係以平信寄送(不爭執事項㈤),雖無從知悉是否確實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於起訴狀自承曾收到對帳單(原審補字卷第15頁),其於105年8月16日、105年9月23日與胡博翔通訊時,亦表示「…那中泰來通知那300萬的保單說7月26日申請改變什麼已通過」(原審訴字卷一第337頁)、「…這本保單來了好幾次變動的訊息」(原審訴字卷一第339頁)、「…那保單上註明的沒錯,是高風險,賺少就拿本金來墊吧!弟:假如沒有辦法穩定的話不要繼續做下去…從這就知道市場的變化專家都沒辦法預料何況你剛出道沒多久。

古人說:拿錢讓人去賭是最糟的事,那人就是我。

我是開始不知在你要這樣做」等語(原審訴字卷一第341頁),亦難認上訴人未收受此部分之對帳單,而不知標的轉換及保單帳戶價值之事。

⑵參以上訴人曾於105年12月12日臨櫃查詢保單內容:①上訴人表示不知道理專於12月9日辦理標的轉換。

②上訴人想了解投資報酬率。

③上訴人認為投入的保費為32萬美元,為何計算至12月12日之帳價才19萬多等情,有安達人壽臺灣分公司111年3月2日安達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原審訴字卷三第367頁,下稱系爭函文),及其檢送之0800電話諮詢服務記錄表(本院卷第169頁)在卷可稽,上訴人亦不否認其曾於105年12月12日到安達人壽臺灣分公司臨櫃查詢系爭保險內容(不爭執事項),並陳稱其於前開時日臨櫃詢問,係因收到一份文書,覺得奇怪,打電話問胡博翔,胡博翔表示是投資型保單等語(本院卷第183-184頁),則依上訴人上開詢問之事項,其當時亦應有收受安達人壽寄送關於保單帳戶價值(含投資組合現況、單位數異動情形、單位淨值、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收益分配情形)之對帳單,並就系爭保險投資標的業經理專辦理轉換,及投入之保費32萬美元於當時之價值為19萬餘美元等情,均有所知悉,則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應自105年12月12日起算。

上訴人於108年8月24日始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不爭執事項㈧),顯已逾2年時效,而不生中斷時效之效果,被上訴人為時效抗辯,即屬可採。

另依系爭函文所載,被上訴人係希望理專再次說明,安達人壽並請理專於105年12月15日前向該公司回覆說明結果,上訴人既未主張伊嗣後是否曾向安達人壽反應理專有未向伊說明之情事,其並提出於106年2月14日與胡博翔之通訊資料(原審訴字卷一第343-351頁),則其聲請調查安達人壽於105年12月15日前有無以任何文件回覆上訴人,無調查之必要。

⑶上訴人雖主張安達人壽與遠東銀行有合作關係,於本件有利害衝突,故系爭函文不實云云,惟核諸系爭函文所載上訴人臨櫃查詢內容,與上訴人所陳:伊係因收到一份文書,覺得奇怪,打電話問胡博翔,胡博翔表示是投資型保單,伊才於105年12月12日到安達人壽臨櫃查詢系爭保單內容等情(如前述⑵)相符,參以安達人壽檢送之前開服務記錄表記載受理日期(105年12月13日),與上訴人臨櫃時間(102年12月12日)不同,係因經辦承辦人員於12月12日當日下午臨櫃服務結束後已先行通知銀行理專,告知保戶需求並請協助處理,後續於隔日12月13日發出080電話諮詢服務紀錄表,因系統設定此紀錄表之受理日期即為發出當日,無法異動,亦無法往前追溯,故該紀錄表之受理日期記載為105年12月13日一節,有安達人壽112年1月10日安達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第201頁)可佐,亦堪認系爭函文係依據當時留存之前開服務記錄表所函覆,上訴人主張系爭函文為安達公司憑空捏造云云,並無可採。

⒌是以,上訴人就附表編號1至19(其中編號15為105年11月18日售出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

㈡附表編號15(106年2月9日售出部分)及編號20至36部分:⒈按侵權行為之債,以有侵權之行為及損害之發生,並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43號判決參照)。

又損害賠償以填補實際損害為原則,故債權人如因發生損害之原因事實同時受有利益者,應扣除所得利益後之損害額,始為實際所受損害(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參照)。

次按民法第188條規定之僱用人責任,性質上係代受僱人負責,具有從屬性,須以受僱人成立侵權行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為要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6號裁定參照)。

⒉附表編號15(106年2月9日售出部分)及編號20至32部分,係胡博翔於106年1月間至同年10月間售出而發生盈虧結果之投資項目,被上訴人既未能證明胡博翔就附表編號15(106年2月9日售出部分)及編號20至32所示投資項目,係由上訴人授權胡博翔填寫投資標的異動申請書後所為,則胡博翔在前揭文書簽署上訴人姓名,進行此部分投資,係屬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若因此對上訴人造成損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⒊核諸系爭保險為投資型保險,本有投資風險,縱未為投資標的之轉換,保單帳戶價值亦可能因投資績效變動而有損失或為零,此並為系爭保險重要事項告知書所明載(原審補字卷第33頁),而胡博翔未經上訴人授權所為系爭保險投資標的轉換之投資行為,因購入及售出所致差額之盈虧,並非源於上訴人原投資標的之投資結果,倘胡博翔未簽署上訴人姓名,進行前開投資標的之購入及售出,該等虧損雖不會發生,惟轉換投資標的之結果亦可能無損害結果之發生,並獲致盈收,是衡酌此投資型保險之特質,本件損害賠償額之計算,應以前開轉換投資標的所生虧損金額計之。

至於附表編號15(106年2月9日售出部分)及編號20至36部分之轉換標的費用(計1萬0,052.23美元),依系爭保險重要事項告知書(原審補字卷第33頁)所載,固以1%計算,惟此係前開標的投資行為所必然伴隨之費用,無此轉換標的費用之支出,即無前開標的之投資行為,亦無盈虧之可言,是該費用應認非屬本件損害之範疇。

⒋依此,胡博翔所為附表編號15(106年2月9日售出部分)及編號20至32部分之投資,其中編號23、24、25、31、32,分別虧損9,586.56美元、1萬3,133.83美元、2,811.77美元、810.23美元,共計2萬6,342.39美元。

至於編號15就105年11月18日售出及106年2月9日售出部分,雖合併列計虧損4,339.63美元,惟就106年2月9日售出部分,業經上訴人陳稱此部分沒有出售之虧損等語(本院卷第244頁),則編號15(106年2月9日售出部分)即無虧損之金額得以計入。

⒌至於附表編號33-36部分,係上訴人於110年10月12日自行決定售出一節,為上訴人所自陳(原審訴字卷三第61頁),則此部分因售出所生之虧損,即非胡博翔未經上訴人同意或授權下所為,難認與胡博翔之侵權行為有因果關係,則此部分之虧損,不應計入。

⒍另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自投保日至110年10月總受領之配息金額為6萬5,520.12美元一節,為上訴人所不爭執(本院卷第257頁),扣除上訴人因時效消滅而無法請求賠償部分之配息1,001.78美元、4,071.19美元(原審訴字卷二第395頁)後,總計為6萬0,447.15美元,則上訴人得請求賠償之金額2萬6,342.39美元,自應扣除前開所受利益,扣除後已無餘額可請求。

又退步言之,縱認附表編號15(106年2月9日售出部分)及編號20至36部分之轉換標的費用(計1萬0,052.23美元)屬上訴人所受損害,而與前述2萬6,342.39美元合計損害為3萬6,394.62美元,然扣除前開所受利益後,亦無餘額可請求。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8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8萬1,178.69美元,及自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

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林育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
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被上訴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珮寧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幣別均為美元;日期均為民國)
編號 基金名稱 購入日期 購入單位數 購入金額 資料來源 售出日期 售出單位數 售出金額 盈虧 轉換費用 資料來源 1 00000000安聯收益成長基金-AM穩定月收類股(美元) 105年6月29日 12,868.408046 111,955.15 原審卷一第119-121頁 105年7月5日 12,868.408046 113,499.36 1,544.21 1,134.99 原審卷一第129頁、原審卷二第35頁 2 00000000聯博-新興市場債券基金AT股美元(配現金) 105年6月29日 13,251.543021 207,916.71 原審卷一第119-121頁 105年7月5日 13,251.543021 209,374.38 1,457.67 2,093.74 原審卷一第129頁、原審卷二第35頁 3 00000000天達環球策略基金-環球黃金基金C收益股份 105年7月6日 1,910.633736 112,364.37 原審卷一第129頁、原審卷二第36頁 105年7月13日 1,910.633736 111,313.52 -1,050.85 1,113.14 原審卷一第129頁、原審卷二第36-37頁 4 00000000摩根基金-新興市場債券基金-JPM新興市場債券(美元)-A股 105年7月6日 14,732.099502 207,280.64 原審卷一第129頁、原審卷二第36頁 105年7月13日 14,732.099502 208,901.17 1,620.53 2,089.01 原審卷一第129頁、原審卷二第36-37頁 5 00000000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新興國家基金(美元)-A(Ydis)股 105年7月14日 3,712.950809 110,200.38 原審卷一第129頁、原審卷二第38頁 105年7月26日 3,712.950809 111,796.95 1,596.57 1,117.97 原審卷一第131頁、原審卷二第38-39頁 6 00000000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新興國家固定收益基金美元A(Mdis)股-(配股數) 105年7月14日 23,289.657658 206,812.16 原審卷一第129頁、原審卷二第38頁 105年7月26日 23,289.657658 205,181.88 -1,630.28 2,051.82 原審卷一第131頁、原審卷二第38-39頁 7 00000000富達基金-亞洲高收益基金(A股月配息)-(配現金) 105年7月27日 13,140.090229 110,678.98 原審卷一第131頁 105年8月10日 13,140.090229 110,968.06 289.08 1,109.68 原審卷一第131頁、原審卷二第40-41頁 8 00000000聯博-新興市場債券基金AT股美元-(配現金) 105年7月27日 12,807.0000000 203,130.06 原審卷一第131頁 105年8月10日 12,776.499483 205,573.88 2,443.82 2,055.74 原審卷一第131頁、原審卷二第40-41頁 9 00000000天達環球策略基金-環球黃金基金C收益股份 105年8月11日 1,863.269674 109,858.38 原審卷一第131頁、原審卷二第41頁 105年9月5日 1,863.269674 96,722.33 -13,136.05 967.22 原審卷一第131頁、原審卷二第45頁 10 00000000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新興國家基金(美元)-A(Ydis)股 105年8月11日 6,588.479767 203,518.14 原審卷一第131頁、原審卷二第42頁 105年8月24日 6,588.479767 202,200.44 -1,317.7 2,022 原審卷一第131頁、原審卷二第42-43頁 11 00000000聯博-新興市場債券基金AT股美元-(配現金) 105年8月25日 12,425.725636 200,178.44 原審卷一第131頁 105年10月25日 12,361.729262 199,394.69 -783.75 1,993.95 原審卷一第137頁、原審卷二第49頁 12 00000000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環球能源(美元) A1-累積 105年9月6日 6,207.585492 95,755.11 原審卷一第131頁、原審卷二第45頁 105年9月30日 6,207.585492 96,743.98 988.87 967.44 原審卷一第137頁、原審卷二第45-47頁 13 00000000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亞洲債券基金美元A(Mdis)股-(配現金) 105年10月3日 8,321.158992 95,776.54 原審卷一第137頁、原審卷二第47頁 105年10月25日 8,321.158992 96,192.6 416.06 961.93 原審卷一第137頁、原審卷二第47-49頁 14 0000000000000000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M級類別(月收息股份)-(配現金) 105年10月26日 8,883.458022 95,230.67 原審卷一第137頁、原審卷二第50頁 105年11月2日 4,433.661041 46,686.45 -2,035.12 466.86 原審卷一第137頁、原審卷二第51、53頁 105年11月18日 4,433.661041 46,509.1 465.09 15 00000000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AT股美元-(配現金) 105年10月26日 45,694.615741 197,400.74 原審卷一第137頁、原審卷二第50頁 105年11月18日 22,805.807871 95,100.22 -4,339.63 951 原審卷一第137頁、原審卷二第53、67頁 106年2月9日 22,676.131966 97,960.89 958.77 16 00000000貝萊德世界能源基金A2美元 105年11月3日 2,756.087657 46,219.59 原審卷一第137頁、原審卷二第51頁 105年11月18日 2,756.087657 47,625.19 1,405.6 476.25 原審卷一第139頁、原審卷二第53頁 17 00000000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環球能源(美元) A1-累積 105年11月21日 6,125.359132 94,149.22 原審卷一第139頁、原審卷二第54頁 105年11月25日 6,113.827869 96,749.49 2,600.27 967.49 原審卷一第139頁、原審卷二第54-55頁 18 00000000聯博-新興市場多元收益基金AD月配級別美元-(配現金) 105年11月21日 4,016.093697 47,149.94 原審卷一第139頁、原審卷二第54頁 105年12月9日 7,996.188821 95,794.34 2,638.84 957.94 原審卷一第139、149頁 、原審卷二第57、59、61頁 19 00000000聯博-新興市場多元收益基金AD月配級別美元-(配現金) 105年11月21日 3,921.977002 46,044.01 原審卷一第139頁、原審卷二第54頁 105年12月9日 3,998.094410 47,897.17 478.97 20 00000000聯博-新興市場多元收益基金AD月配級別美元-(配現金) 105年11月28日 8,069.250211 95,782 原審卷一第139頁、原審卷二第55頁 106年1月4日 3,990.281382 47,923.28 479.23 21 00000000摩根基金-環球天然資源基金-JPM環球天然資源(美元)-A股(累計) 105年12月12日 11,170.365135 94,836.4 原審卷一第139頁、原審卷二第57頁 106年1月17日 11,148.53703 96,657.82 1,821.42 966.58 原審卷一第149頁 、原審卷二第57、65頁 22 00000000法巴百利達亞洲(日本除外)債券基金/月配(美元)-(配現金) 105年12月12日 513.907012 47,418.2 原審卷一第139頁、原審卷二第59頁 106年1月12日 512.902765 47,658.92 240.72 476.59 原審卷一第149頁 、原審卷二第63頁 23 00000000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環球能源(美元) A1-累積 106年1月5日 2,675.874069 47,444.05 原審卷一第149頁、原審卷二第61頁 106年3月13日 5,345.89442 85,039.82 -9,586.56 850.4 原審卷一第149頁 、原審卷二第71頁 24 00000000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環球能源(美元) A1-累積 106年1月13日 2,690.337387 47,182.33 原審卷一第149頁、原審卷二第63頁 25 00000000貝萊德世界能源基金A2美元 106年1月18日 5,119.916533 95,691.24 原審卷一第149頁、原審卷二第65頁 106年6月6日 5,089.852612 82,557.41 -13,133.83 825.57 原審卷一第157頁、原審卷二第79頁 26 00000000安聯全球新興市場高股息基金- AM穩定月收類股(南非幣避險)-(配現金)南非幣不列入 106年2月10日 7,795.241598(南非幣) 1,289,644.77 原審卷一第149頁、原審卷二第67頁 106年2月24日 7,795.241598 1,319,500.55(南非幣)100,941.79(USD) 29,855.78(南非幣)等於2,060.04(美元) 1,009.42(美元) 原審卷一第151頁、原審卷二第69頁(南非幣折算美元比例為0.069) 27 00000000聯博-新興市場多元收益基金AD月配級別美元-(配現金) 106年3月1日 7,874.891253 99,932.37 原審卷一第151頁、原審卷二第69頁 106年3月31日 5,490.269222 70,275.45 719.96 702.75 原審卷一第157頁、原審卷二第73、75頁 106年4月26日 2,352.972524 30,376.88 303.77 28 00000000聯博-日本策略價值基金A股美元避險(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106年3月14日 2,932.407524 84,189.42 原審卷一第151頁、原審卷二第71頁 106年5月9日 2,926.267581 85,388.49 1,199.07 853.88 原審卷一第157頁、原審卷二第77頁 29 00000000安聯收益成長基金-AM穩定月收類股(美元)-(配股數) 106年4月5日 7,620.230011 69,572.7 原審卷一第157頁、原審卷二第73頁 106年6月12日 7,613.293591 69,737.77 165.07 697.38 原審卷一第157頁、原審卷二第81頁 30 0000000000(L)新興市場債券基金×股美元(月配息)-(配現金) 106年4月27日 295.995177 30,073.11 原審卷一第157頁、原審卷二第75頁 106年10月26日 295.995177 30144.15 71.04 301.44 原審卷一第173頁、原審卷二第83頁 31 00000000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新興國家固定收益基金美元A(Mdis)股-(配現金) 106年5月10日 9,070.237124 84,534.61 原審卷一第157頁、原審卷二第77頁 106年10月26日 9,070.237124 81,722.84 -2811.77 817.23 原審卷一第173頁、原審卷二第83頁 32 00000000聯博-新興市場債券基金AT股美元-(配現金) 106年6月7日 5,063.930607 81731.84 原審卷一第157頁、原審卷二第79頁 106年10月26日 5,063.930607 80,921.61 -810.23 809.22 原審卷一第173頁、原審卷二第83頁 33 00000000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新興國家固定收益基金美元A(Mdis股-(配股數) 106年6月13日 7,447.722762 69,040.39 原審卷一第159頁 110年10月12日 4,642.239689 24,511.03 -44,529.36 0 原審卷三第83頁 34 00000000先機新興市場本地貨幣債券基金L類收益股(美元)-(配現金) 106年10月27日 12,672.390514 80,905.61 原審卷一第173頁 110年10月12日 12,672.390514 59,196.54 -21,709.07 0 原審卷三第83頁 35 00000000安聯收益成長基金-AM穩定月收類股(美元) 106年10月27日 3,265.06674 29,842.71 原審卷一第173頁 110年10月12日 3,265.066740 32,944.52 3,101.81 0 原審卷三第83頁 36 00000000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AT股美元-(配現金) 106年10月27日 18,544.534722 80,112.39 原審卷一第173頁 110年10月12日 18,544.534722 68,800.22 -11,312.17 0 原審卷三第83頁 -101,805.72 34,49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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