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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91號
被 上訴 人 吳宗欣
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律師
林仲豪律師
吳佳龍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吳晉同等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上訴人吳晉同等人不服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91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訟標的價額,就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就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月、2年、1年,推定該權利存續期間為4年4月計算,核定為716,508元(4,593×52×3),合計為2,366,50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被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128元。
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林育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羅珮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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