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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湯秋英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秋汝律師
黃憶庭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育菁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志超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育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珮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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