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11,上,42,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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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42號
上 訴 人 江月美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被上訴人 蘇文彬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宣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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