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11,上易,124,2024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李黃菊滿 住雲林縣○○鄉○○村000○0號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上 訴 人 李瑞文
李龍延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李國源
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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