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11,上更二,31,2024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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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更二字第31號
上 訴 人 林子欽 (兼林樹炎承受訴訟人)

林晏如 (兼林樹炎承受訴訟人)

A○1
A○2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沈○○
林○○ (兼林樹炎承受訴訟人)

上列六人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
上 訴 人 蘇沈堅心

訴訟代理人 蘇坤堅


上 訴 人 羅信福
沈智明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沈智賢
上 訴 人 袁文俊
袁文祥(兼袁明山之承受訴訟人)


袁淑貞
被 上訴人 沈俊呈(即沈讚添之承受訴訟人)

沈清風(即沈讚添之承受訴訟人)

沈金原(即沈讚添之承受訴訟人)

上 列 三人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子欽、林○○、林晏如為林樹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原上訴人林樹炎(下以姓名稱之)已於本院原判決送達後,尚未繫屬第三審期間即民國(下同)112年12月23日死亡,則本件訟程序當然停止。

又林樹炎之繼承人為林子欽、林○○、林晏如(下合稱林子欽等3人),均未拋棄繼承,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民事類事件跨院資料查詢表查詢結果等件可稽,林子欽等3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以裁定命林子欽等3人為林樹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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