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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嘉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姚智中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0年度勞上字第十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序於民國一一0年四月十四日、同年八月十一日、同年九月十六日、同年十月廿八日、同年十二月九日進行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為本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上訴人之一,本院依序於民國(下同)110年4月14日、同年8月11日、同年9月16日、同年10月28日、同年12月9日進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為維護其訴訟程序之權益,還原開庭實況,為上訴佐證,故有確認開庭錄音內容以明瞭筆錄記載正確之必要,爰聲請本院准予交付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
持有前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定有明文。
次按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
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之一,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上開事件甫經本院於111年1月20日宣判,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屬實;
又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本院上開事件於前揭時間行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法庭數位錄音光碟所欲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其聲請交付關於上開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部分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聲請人應依前揭規定交付費用,且此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得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另聲請人因擬上訴,本院認取得上開開庭實況之錄音即為已足,是其請求交付法庭錄影部分,並未據其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及必要,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駁回部分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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