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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江錦地
訴訟代理人 趙培皓律師
林媗琪律師
被上訴 人 江麗卿即吳堪之承受訴訟人
江麗棠即吳堪之承受訴訟人
江麗雪即吳堪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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