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11,家上,6,2023092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江錦地

訴訟代理人 趙培皓律師
林媗琪律師
被上訴 人 江麗卿即吳堪之承受訴訟人

江麗棠即吳堪之承受訴訟人

江麗雪即吳堪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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