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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劉俐
劉孟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淯誠、劉俊志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本院111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4月12日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曾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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