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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許育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采韻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09年度家上易字第1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9年度家上易字第11號分割 遺產事件於民國109年8月17日、9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上項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前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期明瞭民國109年8月17日、9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被上訴人許采韻就兩造所爭執新臺幣500餘萬元部分之陳述事實與理由,作為聲請人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另案起訴之依據,或作為未來再審之參考,請准予交付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於該事件準備程序期日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合於期限規定,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所欲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本件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內容為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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