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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27號
再審聲請人 李念慈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黃淑敏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35號確定裁定及111年5月23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按當事人對於法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僅得依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規定即明。
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上揭確定裁定提出民事再聲明異議狀,應視為再審之聲請,依再審程序審理之,先予敘明。
㈡再審聲請人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千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
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顏淑惠
法 官 張季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郭馥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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