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11,重上,12,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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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歐陽新君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代理人 張子特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榮備
被上訴人 陳正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顏淑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盧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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