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85號
上 訴 人 游萬隆 住○○市○○區○○00號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莊承融律師
被上訴人 賴惠玲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複代理人 朱敬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林育幟
法 官 余玟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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