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88號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臺南市興港自辦市地○○區○○○
法定代理人 林秋水
上列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因與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陳蓉楨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不服民國111年7月27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
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9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760元,惟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
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73,760元,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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